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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九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计划。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防空地下室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人防主管部门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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