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人防站应于报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交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市人防站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或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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