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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保证助学贷款的质量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农信社对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以下简称高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以下简称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信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的家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五条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性质

第六条湖北籍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长可向户口所在地农信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虽有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但不属于政策性贷款,更不属于民政救济性拨款。

第八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具有以下性质:

(一)合规性。即贷款资料及贷款程序必须符合规定。

(二)商业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农信社吸收的各类存款,具有计价偿还的特点,这决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商业性质。

(三)偿还性。借款人或受益人必须履约还款,贷款利息分阶段分别由财政和借款人或受益人支付。

第三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准入条件

1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湖北籍公民,并属于承办助学贷款的农信社辖内的固定居住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2年在当地政府部门统计公布的户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户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受益人有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有高校的学籍证明,借款人与受益人有法定的监护关系

(六)受益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出具连带还款承诺书。第十条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五)所在城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信用证明

(六)借款人需出具受益人在高校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杂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校生学习成绩、表现等综合情况书面材料,学校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七)与受益人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及受益人出具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诺书

(八)农信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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