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湖北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
学生家长(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六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划付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湖北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市、州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
第九条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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