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来源:鄂政办发[2004]137号
【摘要】
《办法》自2004年9月17日实施,规定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农村信用社经办,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可为贫困学生办理,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贷款对象及条件。湖北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市、州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
●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
(六)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开户行和账户。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收到借款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其贷款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只能用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农村信用社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7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在《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注明财政贴息等有关事项。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贷款的贴息。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市、州财政承担。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受益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湖北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农村信用社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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