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化娱乐经营管理

第三章音像制品经营管理

第四章书刊经营管理

第五章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文化娱乐经营;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

(三)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四)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和淫秽、色情等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禁止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八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文化娱乐经营管理

第九条文化娱乐经营主要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游艺场、舞厅、音乐茶(餐)座、电子游戏以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营业证照的,须取得临时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外单位聘请参加营业性演出或从事业余的文化有偿服务活动,须经本单位批准。

演出和服务收入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比例交给本单位。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聘用单位凭被聘人员单位批准证书聘用,并应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交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单位应聘应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舞厅、音乐茶(餐)座的经营者不得雇用舞伴。

第三章音像制品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音像制品经营是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放映和电视摄像有偿服务等。

第十四条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不得出版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音像复录生产单位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生产用的母带转让、出售;不得自行编录、复录、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翻录活动。

第十五条音像出版物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音像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


(未完,全文共3948字,当前显示13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