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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

1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会。实习人员申请恢复登记审查的,应提供调查结束或案件审结的证明文件。因前述原因暂缓实习登记的,暂缓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本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八)存在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之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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