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指导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高效、规范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以下简称应急调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以快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类型、规模、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并提出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为主要任务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应急调查工作特点是技术要求高,工作反应迅速,技术结论正确及时、政策意识强,既注重时效性又要科学严谨。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的方针,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已经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临灾前兆特征,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
第五条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等级划定标准,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来源是。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批示指示,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其他部门商请,各地速报信息,媒体报道及其他。
第七条崩塌临灾前兆特征通常表现为:
(一)崩塌的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二)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闻到异常气味;
(三)不时听到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
(四)出现热、氡、气、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
(五)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第八条滑坡临灾前兆特征通常表现为:
(一)滑坡前缘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前缘土体出现隆起、局部滑塌现象;
(二)滑体后缘裂缝急剧加长加宽,新裂缝不断产生,滑体后部快速下滑,四周岩土体出现松驰、小型坍滑现象;
(三)滑带岩土体因摩擦错动而发出声响,并从裂缝中冒出热气或冷风;
(四)在滑坡前缘坡脚处鼓胀裂缝,有堵塞多年的泉水复活现象,地下水溢出浑浊,或出现泉水(井水)突然干枯,井(钻)水位突变等异常现象;
(五)动物惊恐异常,植物变态,树林枯萎或歪斜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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