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韶府办
[2005]250号)和《翁源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翁府办[2006]13号)要求,为有效处置我县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在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翁源县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我局遵照执行上级和县人民政府的处置指令,积极投入救援辅助工作。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我局遵照县政府的指令,处置相关的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工作,我局依照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相关处置工作。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令,并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和灾害调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矿管与地质环境股、执法监察股、监测站、基层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局矿管与地质环境股承担,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监测站协助工作,其它部门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县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分队。
(未完,全文共3229字,当前显示10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