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在实施过程中的缺陷与完善
在暑期实习的时候,我的实习单位拱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实习过程当中,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的实习老师跟我谈到了双倍工资的问题,于是遂对此问题结合实例进行一个小小的研究。《劳动合同法》中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制措施。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会面临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惩罚。
但是《劳动合同法》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订立劳动合同应是双方自愿、并且达成合意才能成就的行为。在实践中,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都是用人单位的错,有时是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各种原因而不愿意签订。
(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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