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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中小学教育装备利用评估实施方案

江西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指导方案

(试行)

为督促、指导全省中小学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指导中小学校依法治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激励学校加快建设步伐,比进步、上档次、求发展、创先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

[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2]8号)。

三、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指导思想、指标设定、结果处理等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民主性原则。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督导机构、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过程。

3、实效性原则。注重学校发展和变化过程,以评促建,建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激发内部活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4、全面性原则。坚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校,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整体部署,本着成熟一所评估一所和全面推进的原则,2011年前全面完成一轮对辖区中小学校的评估,促进区域内教育的均衡发展。

5、动态性原则。对通过评估获得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荣誉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学校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学校称号。

四、评估对象

全省所有公办完全小学、独立初中、普通高(完)中。

五、评估实施

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由学校自评自建、学校申请评估认定、教育督导部门评估核定、公布评估结果等环节组成。

(一)学校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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