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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1995.08.04实施时间1995.10.01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3第四章管理与经营4第五章经营者权利和义务5第六章法律责任6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有利于民族团结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和取缔一切有损国家尊严,内容反动、色情淫秽,赌博,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以及有害于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及表演;

(二)各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发行、批发、零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五)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六)文物、美术作品的经营活动;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和文化艺术培训;

(八)各种文化经纪活动;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农牧区发展文化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建设,重视培养各民族管理人才,以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模范遵守本条例,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编辑

第七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文化市场工作。各州(地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工作。

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图书、报刊市场工作。各州(地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九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文化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对下级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七)对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培训;

(八)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负责进入文化市场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

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监督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文化市场。第十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城市以外本系统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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