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
(二)投档原则
录取时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正式志愿的录取,如还有招生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按正式志愿降分录取和降分重新征集志愿录取。
投档时,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对选报同一志愿学校的考生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二志愿录取。专科提前批投档时考生会考成绩满足专业的要求才进行投档。
本科层次的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四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平行志愿从a到c学校的志愿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投档条件时将同时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专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顺序检索其所报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计划有余额,就将考生档案投到该学校的该专业。专科平行志愿投档时学校各专业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完成该专业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本科各批次和专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北京市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比赛范围以市教委、市体育局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规定的通知》(京教体美〔2007〕30号)为准】
;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对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
一、
二、三等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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