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2008-05-0918:31:42|分类:拆迁法规(吉林)|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法规标题】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170号
【批准日期】
2006年2月16日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6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
2006年3月25日
【效力级别】
政府规章
【全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一
2006年2月16日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入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
识培训后,持证上岗。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丰昭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七条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等各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棚户区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规定向拆迁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入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入必须将所收取的费用移交产权单位。
(一)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二)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
第十条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x(1十住宅改营业上浮率)十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x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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