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丹东市房屋动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丹东市政府文

号:丹政发[1991]78号发布日期:1991-8-16执行日期:1991-8-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迁管理第三章动迁补偿第四章动迁安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动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动迁拆除、补偿和安置工作,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迁人(也称拆迁人,下同)是指取得房屋动迁拆除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动迁人(也称被拆迁人,下同)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动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动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动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动迁和拆除。

依照本办法动迁,被动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拖延动迁工作,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迁人共同做好动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丹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全市房屋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丹东市动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是具体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房屋动迁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动迁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动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持市计委、规划局、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和动迁方案,向市开发办提出动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动迁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动迁。房屋动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动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动迁范围和动迁期限。第七条经批准的动迁项目,一经发放动迁拆除许可证,由市动迁办负责将动迁人、动迁范围、动迁期限、回迁日期、集资标准、安置标准、停水、停电日期等以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动迁办和动迁人应当及时向被动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在房屋动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动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开发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迁出的,由市开发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出。

第八条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以后,由市动迁办发出各种冻结通知。自发出冻结通知之日起,公安机关除对出生、结婚、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等必须归并落户者给予批准入户外,一律停止办理迁入、分户手续;粮食部门停止办理落、分粮食关系;房产部门停止办理房屋更名、赠与、分照手续;土地部门停止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停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停止发放或变更工商经营执照。

第九条在市动迁办公布的规定动迁期限内,动迁人应当与被动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地面附属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动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产权归属、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回迁过渡方式、过渡日期、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动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市动迁办备案。

第十条动迁人与被动迁人对动迁补偿、安置方面的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开发办予以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动迁人已给被动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或者按规定发给了动迁安置费的,不停止动迁的执行。


(未完,全文共6049字,当前显示141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