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医保发[2011]2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11-3-16编辑时间:2011-3-16实施时间:2011-3-16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的管理,规范药品资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版)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47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备案范围
(一)凡通用名及剂型列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不同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由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纳入药品信息库管理。
(二)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不予备案。不列入招标采购目录范围的药品(如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类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等)除外。
(三)已备案药品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自动取消备案资格,从药品信息库中删除:
1、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2、通用名或剂型从《药品目录》中删除的。
3、药监部门撤消或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4、在招标采购周期内无任何依据,擅自调高中标价格的。
5、在新一轮招标采购中未中标的。
6、已经医保价格备案管理的复合药,在新一轮招标采购中,其中标价格高于组成该药的两种药品(同质量层次)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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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