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精神,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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