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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之三•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等社会重大利益,因此立法规定使用校车须取得行政许可(第14条第1款)。校车使用行政许可就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校车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校车使用许可不是对法律禁止事项(即校车服务)的个别解除,而对依据行政管理实际要求加以控制事项(即提供校车服务行为)的批准,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实际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而不是禁止义务。换一句话说,校车使用许可是一般行政许可,不属于特别行政许可。

根据《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符合5项条件:

(1)有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和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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