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2]327号
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认真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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