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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9]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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