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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1—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企业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2—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核、审批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

第十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臵、场地工程地质水文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进行分析,指出危险源的部位和种类、可能出现的危害及产生的后果,风险规避与预防措施。

(四)专项方案设计。方案的选择及方案设计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与节点详图及各项技术参数。

(五)施工计划与施工方法: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组织、材料与设备计划,特别是材料的检验检测及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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