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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的通知

林造发〔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上级林业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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