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门,肩负着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监督、查实、惩处等职责,是法院公正与效率,质量与效果的重要保障,对提高法律执行力,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没能真正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其存在的问题是:
一、队伍建设薄弱,人员不得力,缺少必要的装备。
法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体现在机构建设、纪律建设、装备建设和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包括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领导普遍对纪检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纪检工作不专业,不职业,不是法院工作主流,可有可无,机构形同摆设、工作流于形式,缺少办案经费,缺少必备的录音、录像设备,严重影响职能的发挥。纪检干部普遍办案能力低,办案方式和手段单一,对办案理念和新形势下腐败案件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规律缺乏认识,在查办大要案时显得力不从心,能力不够,方法陈旧,手段不新。法院内部上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之间、法院纪检部门与当地党委纪检部门之间缺乏领导、监督、沟通和协调机制,没能形成行业整体合力。
二、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到位,难以起到纪检监察作用。
目前从上到下已经出台很多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作用,有些制度不切实际;比如实名举报制问题,自古以来受“莫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怕报复,怕得罪人,怕领导给“小鞋”穿等各种原因造成群众不愿意署名举报;遇到问题绕着走,发现问题相互隐瞒袒护;上级单位在年初给下级部门制定工作目标时,往往以该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家丑不可外扬,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
三、纪检部门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缺少主动监督、敢于监督观念,造成小事不愿管,大事管不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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