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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年度工作目标自评综合报告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盐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加强我省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省盐业市场长效监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盐专营办法》、《*省盐业管理条例》,加强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完善盐业市场监管措施,建立防止和查禁私盐、非碘盐、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长效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合格碘盐供应,保障全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盐业、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行政监管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盐业经营秩序,努力形成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管理机制,为建立有序的盐业市场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职责分工

各地盐业主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执法权限和程序,对查处的涉盐违法案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涉盐案件根据《*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重大涉盐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一)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检查辖区内各批发零售网点、加工、酿造行业和其他用盐户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对销售、使用私盐和无证批发、零售盐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及防伪标志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重大涉盐违法案件或者暴力抗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涉盐违法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性涉盐违法案件,应移交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处理。移交程序依照省公安厅、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联合防范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协作配合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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