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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构成何罪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构成何罪。

[案情]2004年初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改制,需到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公司占有的几快土地由划拨变为出让性质。

犯罪嫌疑人丁某当时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局资产地籍科副科长,具体经办该项业务。2004年初,丁某接到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资料后,经过初审,符合出让条件,然后测算出土地出让金为293万元。随后丁某将审验材料逐级报批后,于2004年6月将材料上报市国土局土。在办理过程中,丁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该公司委托重庆顶加房地产中介公司(丁与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合办)代办该业务,并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许诺可以将土地出让金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丁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让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觉得有利可图,以便从该公司骗取现金)。在具体经办程中丁某伙同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犁(另案处理)采取开“头大尾小”[①]的发票,私刻国土局公章和偷盖国土局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共计250余万元,丁某将其中的210万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生活消费,另外40万元由张某获得。

[争议]

针对丁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理由。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在本案中,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犁(另案处理)采取开“头大尾小”的发票,私刻公章和偷盖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贪污土地出让金25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丁某在该案中,是想将土地出让金暂时挪用,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私人债务,等自己有钱后再拿钱去帮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办国土证,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主观上只是暂时占有公款的目的,具有归还的意愿,并非想永久占有该笔资金。因而丁某地行为是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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