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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1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2而不再单由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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