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发布文号】
林科发〔2014〕28号【发布日期】
2014-03-05【生效日期】
2014-03-01【失效日期】
2019-03-01【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3月5日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五条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
第七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八条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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