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篇模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日期】
2009-12-22【生效日期】
2010-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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