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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文章标题:初探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在目前中国,城市化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呈较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成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与此同时,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也逐渐形成和扩大,这就是―――农民工。但由于

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缺失,而且他们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与弱势群体。据报道,从1982年到2000年,近20年的时间里,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2.05亿。预计今后20年,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量将可能达到3.3亿[1]。因此,完善农民工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不但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这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随后这个说法被大量地引用:初始在中国社会学界,后来至经济学界,再后来扩大至整个社会,成为一种通用的说法[2]。

通常一个国家要实现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必须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在工业化过程中,城市化通常和工业化是同步的;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进入到工厂成为工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居民。这是从农民到市民的一个基本发展过程。中国在50年代进行国家工业化的时期,也是这样的,一面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一面大量的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那时,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个多百分点。但是,自从50年代末出了三年经济困难,国家为了应对当时的短缺经济,严格实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一面工业建设仍在继续进行,但城市化却停滞了。直到1978年,全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7.9,82.1的人口是农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粮食和农产品的供给状况大有改善。与此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大量出现,这正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好时机。60年代三年经济困难饿死人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所以当1984年农业特大丰收,第一次出现卖粮难的时候,有关方面并没有改革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户籍制度。农民为了要致富,而农业生产容纳不了如许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又不被容许,不得已,农民就地办起了乡镇企业,自发地向

二、三产业转移。于是就有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乡镇企业里上班,主要从事

二、三产业劳动,拿乡镇企业的工资,就职业说,他们己经是工人。“工作三班倒,种田早中晚”是他们的写照。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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