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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2007-03-13

云发[2006]19号(2006年9月14日)为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云南实际,特作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云南是我国的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地面积广、森林覆盖率高、活立木蓄积量大、林种资源丰富,林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在可持续发展中居于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林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林业改革,强化森林管护,加强生态建设,加快林产业发展,林业呈现出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进入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对林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巩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山区发展步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已成为时代赋予林业的重大历史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省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地占较大比重。改革开放后,通过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但由于部分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为此,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有效持久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要求,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开发的客观需要,是缓解林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治本之策。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林业服务、资源保护、资源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林业建设成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初步适应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森林管护体系;建立起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行政审批环节少,规范运行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五)改革的基本原则。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6项原则,处理好6个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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