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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点与对策

现实的路径选择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实施

核心提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还包括从事自然资源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是中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出了进一步部署和要求。《决定》出台以来,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积极开展试点和探索,但各方认识尚不一致,审计的目标、对象、内容、方式等还不明确,一些工作机制还不够规范,应尽快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制定制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本文拟就制度设计中的重点问题提出建议。

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决定》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改革方向和重点任务。“后果严惩”制度体系又针对领导干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这一制度中的一项安排。《意见》针对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安排和部署,将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健全政绩考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安排再次明确。所以,从制度设计来看,通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揭示领导干部在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守法、不守规、不守纪、不尽责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其目标是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正确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还包括从事自然资源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出的背景及要解决的问题看,审计的领导干部主要是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还包括从事自然资源资产生产、加工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负有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党委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地方政府负有本地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职责。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五位一体”的战略总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区域发展的领导者,负有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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