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变更出让合同)
审批责任单位:
土地出让处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5、《北京市实施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8、《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
审批步骤: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理由;提出申请变更的请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出让合同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提供有关变更内容的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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