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探讨
摘要。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然而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省联社管理模式存在缺陷,地市级机构管理缺乏手段和依据,县联社的管理体制改革还停留在表面等。改革应选择股份合作制原则,按地市级法人进行产权设置,实行中央省市三级法人管理,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7-0026-03
一、农信社管理体制的现状
始于2003年6月的新一轮深化农信社改革,从管理体制上看,主要集中在省和县两个层面:一是建立省级管理机构,除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成立单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外,其余各省(区、市)都选择成立省联社作为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平台:二是县级联社由二级法人向一级法人改革。从改革的实质看,本轮农信社改革则是集中在中央政府通过“花钱买机制”方面,即通过充实县联社股金、替换不良贷款,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和风险承担责任交给省级地方政府。改革了外部管理体制。
(一)改革确立了省联社的地位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的信用联合体,代表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这一模式解决了农信社长期以来作为人行或农行内设机构管理的局面,形成了以省为单位的管理格局。省联社对地市联社、县联社的管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政策和内控制度:二是实施督导检查和服务;三是任命理事、监事等高层管理人员。
(二)改革后市联社的体制状况
市联社是1999年按照人民银行的改革方案由县联社入股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合作金融组织,按照组建原则其自身不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仅对辖内县联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在实行省联社管理体制的省份,市联社或是被保留或是被改为办事处,如河北省11个地市有7个地市改为了办事处,其原有的管理职能受到一定削弱:一是省联社建立后,农信社的管理权由市一级集中到省一级,市联社对县联社的一些权利如高管任命权、工资分配权等实际上被取消;二是随着县联社一级法人的建立。县联社的权力、地位增强,市联社下放了县联社的部分经营管理权。
(三)改革后县联社的体制状况
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改革后,县联社体制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县联社由参股人联合体变为股权经营实体,老的社员股得到清理,新的企业股、个人股、职工股得到确认,所有股权人投资对象唯一,而不再是分散在乡镇社。二是县联社不再是单纯的管理型机构。而是成为经营型机构,它对基层社的管理属于内部经营管理范畴,其性质不再是行政性。三是内部“三会一层”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从形式上建立了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
二、存在的问题
(一)省联社管理模式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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