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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探讨

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健宋文瑄

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节省改革成本,改革可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以组建省地市农商行为主的彻底商业化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高效、经营有特色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其中,将省联社改为省农村商业银行,是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环节。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改革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国平均95%以上、山东等省97%以上的农业贷款都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为农村、农业、农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然而,现行农信社体制导致的问题和矛盾,制约了农信社发展和支农主力军作用。因此,农信社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提速,以全新、健全的体制焕发农信社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更好服务农村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现行农信社体制面临的矛盾

1.多级法人体制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整体竞争力的矛盾

全国农信社绝大部分省份都实行市、县二级法人体制,视省区大小不同,有的省份有数

十、有的省份有数百个小法人机构。如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行青岛、潍坊三级法人体制,130多个小法人。县级法人分散经营,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削弱了竞争优势。县级法人虽小,但“五脏俱全”,管理成本高,创新能力弱,尤其是各自独立经营,无法统筹解决一些限制发展的包袱和风险问题。县级法人受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因素限制,在产品创新、业务拓展、科技开发、宏观政策把握等方面效率低,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

2.县级法人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人才储备少与提高抗风险能力的矛盾

县级法人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要求拓展业务。县级法人立足县域服务的政策要求与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产生了矛盾。随着“三农”发展,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农民跨区域流动和农业跨区域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农信社经营的局限性,限制了为“三农”提供跟进式的服务,阻碍了业务发展。

县级法人,应对风险的能力差。银行业作为高风险机构,县级法人难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县级联社自身规模小,管理水平和自身约束能力较差,容易产生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风险一旦聚集到一定水平,其自身将无法承担和消化。

县级法人导致各自独立经营,无法统筹解决一些限制发展的包袱。如山东省部分县联社自我无力消化历史包袱,存在较大经营风险,与此同时,部分县市联社有能力帮助解决,但由于法人体制的限制却无能为力。

涉农贷款受自然灾害、物价水平、政策等影响很大,贷款风险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县级农信社面对该类客户群体必然要承担较高风险,县级农信社未来不良贷款占比压减难度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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