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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五篇范例]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专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更加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我局在总结近年来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指导意见》开展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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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2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为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指导方针、基本思路、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工作,目的是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形成各有侧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构建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应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普及面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和层次日益提高的客观形势和发展需要,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推进我国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方针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提高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竞争力服务,为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服务的方针。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思路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沿着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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