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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水电公司、各有关市、县水利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供价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现将《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水电电气化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计委。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施农村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为促进我省农村水电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完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依据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结合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领导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确保电气化建设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的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组,负责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处理电气化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请领导组决策。

第三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权,确定山西省水利厅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山西省水电公司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施工组织、资金管理和工程质量把关等项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成立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政府市、县长或分管市、县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电气化建设项目,各有关县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

第三章项目的选点和审批

第八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的原则。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市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工作深度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部《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编制完成。其中,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要达到30%。

第十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全新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初设,要经各有关县、市计委和水利局逐级审查,并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由省计委根据国家对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对各县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初设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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