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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水电的科学管理,切实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水电供应,提高管理与服务质量,本着安全、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水节电既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学院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院师生员工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全院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确保安全,保障供应,厉行节约,提高效益。

第四条学院所有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水电管理由学院行政领导,分管院领导主管,后勤保障处负责日常管理。学院行政及分管领导在水电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核签批学院水电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对校园水电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要求;

(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五)负责各单位之间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六)负责学院对外电费支付的审批;

第六条后勤保障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在水电管理方面,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师生诉求,提出水电基础建设的项目申请;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做好登记造册;

(五)负责水电计量数据统计,协助水电费用收缴;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与地方供水供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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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校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配套的用水用电、学院各种临时性活动和师生公寓的个人用电,由学院统一安排施工安装;

(二)除

(一)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应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实地考察同意之后,方可施工安装,其安装过程要接受后勤保障处相关人员的监督指导,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安装规范的,后勤保障处有权要求其拆除返工,直至达标方可供水供电;

(三)校园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从学院临时或长期接通水电,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

(四)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增设和移动(含临时性增设、移动)用水、用电设施的,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的,用电设备需要较大幅度扩容等,应事前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施工或由后勤保障处安排水电服务人员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经费结算;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学院公共区域、师生员工学习和工作的公共用电场所及师生公寓生活用电等,由学院统一安装计量设备,作为支付电费和用电情况分析的依据;

(二)属个人和校内商户用水用电须安装配套的计量设备,其中普通照明用电均须安装充值式计量设备,先充值后用电;三相用电设备等无法安装充值计量设备的,可安装三相电表计量;

(三)计量装置的安装、检查、读数等由后期保障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对数据存疑的,应向后勤保障处反映;

(四)公用水电、师生公寓水电,计量装置不准确,得到反映后应及时校验,需更换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费用由学院承担;营业商户用水用电计量设备经校验不准确,其设备更换的相关费用由商户自理;

(五)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程序深入各用水用电场所检查仪表或查抄数据;

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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