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
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四、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进口商品抽查目录内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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