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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鄂伦春旗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鄂伦春自治旗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旗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全区、全市和全旗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旗委、旗纪委的报告;

(二)在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旗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旗委、旗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旗委、旗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旗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旗委提出属于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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