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3-17【生效日期】
2009-03-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新华网
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军队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军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战备、训练、工作、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就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或者基层党组织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担任团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可以结合述职述廉,其他代表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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