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附件6
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矿区环境优美
(一)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厂貌整洁,标识、标牌等规范统
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矿山开发科学合理,产品和废石生产、运输、堆存规范有序,废石、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处置。
(三)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矿区环境基本实现天蓝、地绿、水净。
二、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四)矿山开发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五)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内排方式,及时复土植被;地下开采应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方法,减小地面塌陷;盐类水溶法开采老卤应充分回用或回注,不得外排。西北地区的资源开采,应注重水土保持、有效利用废水资源。
(六)应采用有效选矿或加工方法,鼓励规模化集中建厂,实现矿肥结合或矿化结合。
(七)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八)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充分循环利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水以及废石、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物存放和处置的场地应做好防渗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固液废弃物不得扩散到矿区范围以外,造成环境污染。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100%。西北缺水地区尾矿水、老卤利用率应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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