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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演进与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最开始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主要是由国家规定统一的基本保险待遇,各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取消,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国家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自己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期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从20世纪80年代期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我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试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50年代开始摸索着建立的,虽然是不完善的,但已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经过的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中国刚刚出现的养老保险被扼杀在摇篮中。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养老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一些改革措施也积极促进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例如,从1984年开始,中国开始尝试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其目的是“还原”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职能。并在多地区试行退休人员退休费社会筹集。在统筹方面,自1986年起首先实现了全国县、市一级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进而又推进省一级的统筹工作。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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