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总结

保康县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总结

襄阳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56号)、要求,以及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局积极部署开展此项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对此次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汇报,形成报告如下:

此次督导检查我局严格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此次督导检查的对象为保康县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此次检查督导我们采用医疗机构全面自查为主,县卫生局监督检查及县卫生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重点抽查与普遍排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与暗访、主动发现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基层医疗机构依据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交给检查组。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统一上报卫生局。其次再由检查组和卫生监督局安排检查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对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的执业行为、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在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自查报告上报并分别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此次我们重点检查了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资格。检查各基层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是否有超范围执业行为。各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有从事诊疗活动。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次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的检查:主要检查各基层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是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此次检查活动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亲自负责,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本检查督导工作。同时检查组成员深入各医疗机构诊室和药房,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全面细致的进行督导检查,明确的指出问题并暴露隐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逐项进行重点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未完,全文共4419字,当前显示13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