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
社会学研究纲要
一、导论
(一)农民工的概念及建筑业农民工的特征
农民工概念最早提出于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指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民工指的是进入城市从事
二、三产业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广义农民工指的是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拥有农业户口的劳动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
目前农民工主要从事的行业有。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商务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中建筑施行业最多达到百分之十七,其次是制造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七,再次是电子电器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五。
在农民工所从事各个行业中,建筑业是欠薪·讨薪问题的“重灾区”,其问题发生的频率和拖欠金额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建筑业在总的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所占比重最大,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三,而且建筑业农民工群体主要为男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工资水平也是最高,人均月收入三千元左右。综合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研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探究其问题的原因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整个农民工群体欠薪·讨薪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1、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演进
自2000年开始,农民工欠薪·讨薪所引发的各种冲突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于此相关的研究也同时起步,2003年10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农妇熊德明向时任国务总理的温家宝说了“实话”——反映了自己丈夫被拖欠2300元工资的问题。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正式揭开那层面纱,成为社会直视和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研究。
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施行,农民工维权开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化途径。此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2006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较低和拖延问题”被列为做好农民工7项工作之首。
2007年,全国总工会推进十项维权机制建设,共清理补发农民工工资430多亿元。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恶意欠薪入刑,最高将处七年有期徒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形标准。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重点指出建筑行业用工问题。
2、.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独特性
(1)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从工作内容看,建筑业农民工主要分为瓦工、钢筋工、木工、模板工、架子工等十几个工种。其中,从事瓦工工种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其次是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因工作体量大、作业周期长、务工人数多、工资体量大,钢筋、模板、混凝土工的工资最容易出现拖欠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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