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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写作方法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等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为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字材料。
法律文书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证、仲裁等方面的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制作,违背这些法律和法规所制作的文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法律文书的特征
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结构形式比较固定且程式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公布有诉讼文书格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必须是经过调查证实的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和歪曲,一定要具有客观性。
法律的约束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的制作必须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依据,必须准确地体现法律法规精神,不允许有丝毫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存在。如制作刑事案件文书时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思想道德方面的缺点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写进去。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的分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从整体看,法律文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执法文书,即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工作职能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另一类是用法文书,即公、检、法、司
以外的国家机关、法定的组织和公民等,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检察院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监狱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公证文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书、当事人文书、律师诉讼文书等。按诉讼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按文书用途分类,可以分为侦查文书、预审文书、检察文书、起诉文书、裁判文书、执行文书、报告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告文书等。
四、法律文书的写作
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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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