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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合集5篇]

公益性团体捐赠的税前扣除条件放宽

2012-01-31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分享到:0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什么样的非营利组织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给予了明确,但与以前相关政策对比有了新变化。为此,企业在选择捐赠渠道和对象时,应先向有关部门了解,否则,向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支出,将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条件要求放宽。原政策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未完,全文共2268字,当前显示5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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