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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建立和形成规范化的劳务分包市场,强化和确立以市场化劳务分包为核心的劳务管理新体制,规范内部劳务分包行为,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分包方必须经过负责准入管理的部门的审核、批准、登记和备案,取得劳务作业“准入证”并记录在案,录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新中标的工程项目选择分包方,必须优先在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定。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记录的,对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拒不遵守公司劳务管理规定的,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分包方,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清退,并记录在案。被清退的分包方在局域网上进行公告,公司内部不再使用。

1.4分包方式根据工程的来源和所分包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联营分包、包工包料分包、包工不包料分包、包工带机械或带周转料分包、包工包零星料带小型机具分包等各种形式;按所分包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分包

1.5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代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劳务分包管理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并结合本办法规定执行

1.6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属的各生产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劳务分包作业管理。2劳务准入管理

为有效利用外部劳务资源,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创建规范有序、和谐高效的外部用工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必须实行劳务队伍的准入制度。

2.1管理职责

(1)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是劳务队伍选择评价的主体,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评价考核、年检审查工作。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劳务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年度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管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的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年度《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发布。

2.2准入条件

(1)劳务队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资格等,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劳务队伍中的劳务人员年龄应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技工比例应在30%以上,参加危险作业和有岗位特殊要求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从事类似工程的参建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1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劳务队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劳务队伍应具有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历,且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

2.3劳务队伍评价

(1)劳务队伍评价工作由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管理领导组负责,应由经理(队长)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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