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校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校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第三条校“文明处室(单位)”、“文明职工”、“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经总结检查,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由精神文明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第五条全员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各处室、年级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块文明单位建设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处室”、“文明职工”活动,并保证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校团委具体负责落实学生的文明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争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的活动。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文明处室标准
(一)政治思想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团结奋进,求实创新,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团结协作好。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领导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互相支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闹无原则纠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率先垂范;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带领所属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工作要相互协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局部工作服从全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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