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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下发《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答问(节选)[模版]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下发《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答问(节选)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正式启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需求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农村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采取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人群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人身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答。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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