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17〕162号,下称“惠十条”)要求,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下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惠十条”中涉及产业发展奖励和品牌创建奖励的政策措施的奖励,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企业发展及品牌创建奖励的项目而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和专项资金不在此列。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财政、统计、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

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奖励资金,依据审核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充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事后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受理,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市、县(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市经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奖励工作的管理,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根据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年产值规模、发展速度、年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申报的企业主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收;

3.无违法违规行为;

4.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企业。申报具体奖励项目需符合。

5.物流企业奖励

1)申报物流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3)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6.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

1)申报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未完,全文共4867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